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促进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化解不稳定隐患、规避稳定风险,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推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加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2〕21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在省境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可能等级。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主要包括拟建的项目在选址、规划、矿产资源配置、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环境影响及施工等阶段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应对处置预案。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在规划选址、规划调整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规划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及对群众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等。
(二)项目实施前涉及土地征收(征用)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征地补偿价格、征地政策、征地程序和补偿款发放等。
(三)项目实施前涉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包括资源转化涉及的资源配置、环境污染、地上建筑物拆除、拆迁安置情况等。
(四)项目开工及建设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招投标环节、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劳资纠纷等。
(五)项目建设后期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就业、社会保障、集体资产处置等。
(六)项目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立独立篇章。
第三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反对意见超过33%或群众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
中风险:反对意见占10-33%或群众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反对意见低于10%或少数群众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四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前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建设前置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中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将其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为尽可能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和减轻企业负担,备案项目在编制申请报告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可作为其中的独立篇章,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前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项目时将该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不再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条 凡属不需要新征土地且不涉及周围群众利益调整的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再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只需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单独审查该部分内容。
第七条 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跨市或有跨市影响的项目,其评估主体组织由省级有关部门指定。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省属企业及中央驻陕单位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建设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社会稳定风险,担负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责任,对报送的项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拟建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分管行业项目存在较高风险且缺少完善的防范和化解措施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管理,未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对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的申请报告作出批复,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可参照本意见,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